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建标库

第七章 审计监察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规范专项资金和偿债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的收支情况及项目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和偿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缴单位不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FS:PAGE]
    (四)各相关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按要求接受中心监督及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已列入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交、扣交,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报经市长或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其它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