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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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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 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