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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 专项 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 :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 “ 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 》 ,    《 1:。。 、“ 《全部归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 5000 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     】2 、“ 计划管】。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3 :、“ 余额控制 】” 指? 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 1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    4》 、“ 《动态监管 ” 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 资金使用书【面报告 ”》 (: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第十四条 】 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 5%1!0% [FS—。:,PAGE] —。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 —第十七条 — 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 第十八条—。 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 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