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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 ,。第十一条 — 专项 《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 —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 “ 》。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 ,   《  1 、》“ 全部归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 5000 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 》    2 —、“ 计划管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 3 、《“ 余额控制— ” ?指 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 1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    4 、“】。 动态监管 ” 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 资金《使用书面报》告 ” (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第十四!条 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 5%10%! [FS:PA【GE] 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 :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八条 《 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 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