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 第十一条【 , 专项 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 “ 》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    【 1 ?、“ ?全部归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 5!000? 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     2 、!“ 计划管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   ? 3 、“》 余额控制 ” 指!。 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 1—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   ?4 、“ 》动态:监管 ” 》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 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 【资金使用书面报告 !” (?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 第十四条 】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 , 第:。十六条 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 5%1《0% [FS:P】AGE]《。 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八:条 ?。 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