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1 、用于市级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 、用于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
    3 、用于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 ;
    4 、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用其享有的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以该项下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咸宁市财政局为该项权益质押的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