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1 、用于市级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 、用于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 3 、用于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 ; 4 、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用其享有的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以该项下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咸宁市财政局为该项权益质押的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