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 建标库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组成及归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1 、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
    (1)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2)年内财政追加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2 、事业单位及其它预算外收入;
    3 、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
    1 、土地出让净收益;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4 、城市供电附加费;
    5 、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6 、污水处理费全部;
    7 、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
    8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9 、环境卫生费;
    10 、垃圾处理费;
    11 、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中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2 、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 、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4 、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5 、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

    (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
    1 、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
    2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
    3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收入;
    4 、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
    5 、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
    6 、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
    7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8 、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
    9 、市城投公司经营收入。

    (四)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
    1 、国家拨、贷款(含国债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2 、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
    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
    4 、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
    5 、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
    6 、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通的资金;
    7 、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中心在银行开设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筹集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第五条中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和现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部纳入财政金库或预算外资金专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管理,并及时拨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收入进度每月拨付一次,拨入中心的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二)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按原征收渠道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收取;城市供电附加费由市电力部门收取;超标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局收取;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延误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环境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由市建委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取;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市交通局收取;防洪保安资金由市水利局收取。以上收费每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拨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三) 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收入由城投公司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收,并及时缴存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扣除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规定核定相关代征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后,由财政部门拨入中心 [FS:PAGE]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四)国家拨、贷款(含国债资金)以及融通的专项资金,由受拨(贷)款方、融资方直接存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国家投资专项资金除外)。
    (五)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和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由按受捐资单位或受资代劳单位按规定直接存入财政国库后,划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六)市级财政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和政府专项收入,由市财政局及时划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七)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非财政性资金,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