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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组成及归集
】
第五条 】。 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
1 、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
》 (1)《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 (2)年内财政】追加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2 、事》业单位及《其它预算外收—入;:。
》 3 、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
】 1 、土地出【让净收益《;
—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
: 4 、城市】供电:附加费?;
:
5 【、,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
6 、】污水处理费全—部;
》 7 、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
【
: 8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
,。 9 、环】境卫生费;》
10】。 、垃圾处理费【;
1】1 、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中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2 ?、,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13 ?、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 14 、》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 : 15 、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
(!。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
》
1— 、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
!
2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
】 , 3: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收入;
! 4 《、,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
5! 、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
—。 , 6 》、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
7】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
8 、】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
【 9 、市城】投公司经营收入【
? (四)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
1 !、国家拨、贷款(含!国债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 2 、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
】 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
》
: 4 、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
? ?5 、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
— 6 、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通】的资金;
】 :7 、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中心】在银行?开设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筹集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第五条中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和】现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部纳】入财政金库》或预算?外,资金专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管理并及!时拨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收入进度【每月拨付一次拨入】中心的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 (二)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按原征收渠》道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收取;城市供【。电附加费由市电力】部,门收:取;超?标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局收—取;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延《。误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环境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由市建【委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取?;,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市》交通局收取;防洪】。保安资金由市水利】局收取以上收—。费每: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拨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三) 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收入—由城投?公司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收:并及时?缴存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扣除》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规定】核定相关代征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后由财政部门拨入中!心 [FS:P【AGE]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四)国家【拨,、贷款(含国债资】金,。)以及融《通,的专项资金由受【拨(贷)《款方、融资》方直接存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国?家投资专《项资金除外)
!。 (五》)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和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由—按受捐?资单位或受资代劳】单位按规定直—接存入财政国库后】划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 (六)《市级财政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和政府专项收!入由市财政局及时划!。入中心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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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非财政性资》金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 “ 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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