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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非法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未经市城乡!规划局放线》、,验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六,)其:它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第:二十四条 咸宁经!济开发区、》梓山湖?(贺胜)《新城、旅游新—。城管理委员会和咸】安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须加强—对辖区内个人住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的日!常监管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监【管,责任: :    (一)未经!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个人【住宅土地申请或收费!的; 《    (二—)出现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相关部门未【及时制止甚至隐瞒】的 第二十五【。条 :。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红线:图,及,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若出现因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超《建筑高度等规—定指标造成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和?周边邻?里严重矛盾纠纷【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建:议有关?部门申请对设—计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对个人住宅建】设已申请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而》出现严重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单,。位责任人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批前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个人住》宅批后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个人住宅违】法用地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个】人,住,宅的建设施工人员】及小区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对阻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规划许—。可手:。续;市?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登记申请;市房管】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住【宅,建,设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原许:。可发证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条 : 任:何个人?不得借危房改造【、村民“一》户一基”、拆迁安】。置建设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 第三十一—。条 :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监管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