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
    (三) 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
    (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
    (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
    (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
    (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
    (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
    (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
    (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
    (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
    (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
    (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
    (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 “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
    (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
    (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
    (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