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划定,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见附件)。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开发区(含园区、新城)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乡镇镇区。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各级控制区范围内全面停止城镇居民新建个人住宅以及现有个人住宅扩建、改建的规划审批。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全面停止村民“一户一基”宅基地以及现有个人住宅扩建、改建的规划审批。村民无房户建个人住宅,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村(居)民公寓小区的建设模式。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实行严格的村民 “一户一基”和村(居)民公寓小区建设相结合的模式,不得零星建设个人住宅。
三级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按“一户一基”和新农村(中心村、社区)规划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不得零星建设个人住宅。
第五条 由市城乡规划局、各新城(园区)管理委员会、咸安区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区内所辖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共同进行乡镇总体规划、一、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公寓小区选址规划和中心村(农村社区)及自然村庄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个人住宅建设要符合各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第六条 各项详细规划编制要以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其中村(居)民公寓小区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详细规划,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中心村和自然村庄详细规划要以新农村和社区建设、并村腾地、产业调整、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村(居)民公寓小区,应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其建设上缴行政性规费和税收,按市人民政府现行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执行。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村(居)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自求平衡。
各新城(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咸安区政府根据村(居)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辖区村(居)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积极组织先行实施。
第八条 村(居)民公寓小区的建设采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形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居)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建设村(居)民公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应实施村(居)民公寓小区建设模式。
(一)根据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因并村腾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土地收储或征用后村民拆迁需安置的。
第十条 各办事处(乡、镇)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相邻利益方召开个人住宅建设批前征求意见协调会,对可能存 在的问题、矛盾和纠纷提出解决的方法,并形成会议纪要。个人住宅在施工时产生的周边邻里矛盾纠纷由办事处(乡、镇)按会议纪要的内容负责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现有个人住宅属危房申请拆除重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房在城乡规划期限内未列入拆迁范围或规划控制区域内;
(二)房屋安全部门鉴定危房为D级或C级(鉴定结论必须是建议拆除的)的;
(三)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技术规定,且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四)严格按照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重建(临街一线的危房改造其建筑层数根据街道景观建设要求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十二条 个人住宅建设必须采用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多种住宅外型设计效果图,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图纸,并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注册建筑师印章;
村(居)民公寓小区以及城市道路两侧一线个人住宅建设超过3层的必须提供地质勘探报告;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附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依据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外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在3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必须到市、区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由市、区住建部门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再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和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需拆迁安置的,应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确需还建房屋的,可在房地产开发小区内予以还建房安置,并由开发企业提供过渡用房。
第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的,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满两年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废原许可证件;属集体土地的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交市、区城投公司收储。
第十七条 个人违法建设的住宅不受法律保护,因国家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时不予安置宅基地或在村(居)民公寓小区安置。
第十八条 破产改制企业的房地产由市、区城投公司依法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