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12年 建标库

第六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六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咸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居住达三年以上;
    (三)在咸宁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三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
    (二)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该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宁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当月下旬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房产局。
    (三)审核: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经公[FS:PAGE]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廉租住房补贴费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实物配租每年受理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每年受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