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12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四)在棚户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和园区建设中,政府全资建设持有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六)经政府批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的住房;
    (七)腾退的公有住房;
    (八)社会捐赠的住房;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城区各类保障对象实际需求,经市政府批准,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相互转换,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政府直接委托市城投公司代建。

第二十九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确保优先或与商品房同步开工建设。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与规划建设的商品房统一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实施。

第三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其他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对象,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不得对外或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职工出售或出租。
     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产局统一调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向确定的保障对象出售或出租。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城投公司统一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经政府批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FS:PAGE]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