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12年 建标库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居住、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保障性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FS:PAGE]公开公平、确保稳定”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建成后商业用房由市城投公司按建设成本价收回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增值收入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及弥补保障性住房管理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市房产局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