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与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商业银行贷款;
(六)公积金等非金融机构贷款;
(七)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
(九)在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腾退土地等运营的增值收益;
(十)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与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的单位自建,政府统一规划、定向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投资建设营运等方式。
第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开发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城投公司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相关要求。土地出让成交3个工作日内,市城投公司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个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型结构等指标由市房产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其小区外道路、水电气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