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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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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开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向《市规划?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定位】。。基础完工后申请【验,线,、勘验±0.—00实地确认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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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验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章)》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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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房户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建设有效》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证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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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三: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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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建房或—者,违反许可内》容,和,要求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出租!。、,经营、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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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安排宅基地—及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通知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使—用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放线施工所有个【人住宅建《设没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一,律,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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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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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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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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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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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有关部门》、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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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借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租、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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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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