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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建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开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向市规划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定:位基础完工》后申请验线、勘验】±,0.00实地确【认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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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验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章):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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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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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房户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建设有《效,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证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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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三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职能《部,门
】 第三十七条 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建】房或者违反许可内容!和要求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出租、—经营、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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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安排?宅,基地及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通知《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使用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放《。线,施工所有个人住【宅建设没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一律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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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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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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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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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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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有》关部门、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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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借!。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租、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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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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