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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建?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开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向市规划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定位基础完工后【申,请验线、勘》验±0.《00实地《确,认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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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验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章)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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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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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房户!。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建设有效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证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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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笫三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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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建房】或者:违,反,许可内容和要求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出《。租、经营《、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和赠:与
! :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安排宅基地及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通,知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使用:。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放?线施工所《有个人住宅建设【没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一律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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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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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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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有【关部门、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借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租、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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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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