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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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各类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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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规》划部门办理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危房翻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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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国土部?门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个人建设用!地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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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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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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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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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确需单独建设—。。住宅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意见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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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及时依》法,召开村(居)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居)《。委会或者该户村【(,居)民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居)民意!见
】
在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明宅基《地和现有住房—以及家庭成员情【况)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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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会《。同基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机构进行实地踏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房条件、拟选址和!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建房—方案以及层数、高】度、间?距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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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经黄州?区人民?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和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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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
》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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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拟建—地点、层《数、面?积、户主姓名、【联系:电话);
【 :
2、常】住人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4】、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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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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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改建、?扩建、翻建的提供原!有房屋权属证书【;
《 ?
7》。、属拆迁还建的提】供经市政《。府审:。批的拆迁还建—安置方案和》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拆迁还】建协议?书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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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危房改建》的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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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建房屋及周》围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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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其他有关的材料及!。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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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所,在辖区内的规划派】出机:构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者会同国土】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城?市规: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核—发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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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个人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户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有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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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 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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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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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2、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 ,3、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 4?、在市?或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
【
《 (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占用耕地的要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再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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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予以批准的核发!用地批准文件—(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并组织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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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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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将个人【建房的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建设现场和黄冈!。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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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区建—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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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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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 (四)属拆—迁还建的《提,供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证明和拆【迁协议;
【
(】五)建房户户数和每!。户面积安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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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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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村(居)】民个人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统一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黄】州区人民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户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村(居)【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建【房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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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同!意建设并《经公证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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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消防等部门对市区】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程—序审核施工图纸【进行质量、消防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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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个:人需要?建生活配《套等临时用房应【按规定到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临!时用地、建房手【续个人?所建临时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证件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在证—件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后建房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不论是否期】满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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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笫三十三条【 村(居)民需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围墙的应!当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现场【查,验和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临街应—建设通透式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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