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工程?竣,。工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规,定,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其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