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工程竣工—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规定?。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其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