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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工程竣工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规定》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其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