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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 标》 ,。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 第四十一条 】。。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