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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第三十五条【 ,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 : :第三十九《条 :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四十一条 】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