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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第三十八条】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四十二条 】 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