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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第三十八条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 第三十九条 !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四—十二条 《 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 :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