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出席开标大会的人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企业分管经营负责人,拟派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造价人员,并持委托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恩施州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行业子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1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报经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或评标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中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因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诚信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诚信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5%计收,由州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集中收缴退还。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到州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诚信履约保证金缴纳手续。质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件,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后,方可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