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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治 ?理, ?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中应》当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等:高种:植、拦沙排》水、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 :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时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确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利益发配》、违约责任等— — 第十九条— ,。农户、联户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时应当签【订,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同! 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等归【承包或者《。租赁者?所有:承包治?理新增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或者租赁!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租赁】 ?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其权属《组织拍卖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买方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治!理水土流失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 ?   》 (一)坚》持水土保持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其【配套资金到》位 》   ? :。 (二)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    (!三)对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  (四)】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三)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属—于自治州《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省和国!家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受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不便或者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对于国家【扶持的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跟?踪考核 》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因生产和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生产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