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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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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中应当—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等高种植、【拦,沙排水、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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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时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确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利益发配、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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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户、联户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时《应当:签订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同 ?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等归承包或者租赁者!所,有承包治理》新增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或?者租赁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租赁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其权《属组织拍卖》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买方【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治理水土》流失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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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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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水《土保持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其《配套资金《到位 ?
! (:二)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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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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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三):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属于自治州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省和国?家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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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受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不便或》者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对于国】家扶持的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因生产和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生产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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