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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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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中应当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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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等高种植、!拦沙排水、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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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时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确,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利益:发配、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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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户、联户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时应当签订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同— 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等归承包《或者租赁者所—有承包治《理新增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或者租赁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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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其权属组织拍卖!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买方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治理水土》流失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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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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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水土保?持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其配套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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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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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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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三)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属:于自治州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省和》国,家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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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受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不便或者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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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对于国家扶】。持的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跟》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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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因生产和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生产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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