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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治 】理 《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中应当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等高【种植、拦沙排水、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 【 《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时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确!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利益!发配、?违约:责任等 】 : 第十九条 农户】、联户?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时应当签!订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同 】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等归《承包:或者租赁者所有【承,包治理新增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或者租赁【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租赁 】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其权属组!织拍卖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买方!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治理水土流》失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    (!一)坚?持水土保持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其《配套资金《到,位 ?    — (二》)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   《 (三)对】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    — ?(四)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三】)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属【于,自治州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省和国家《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受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不!便或者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对于国家扶持【的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跟踪考核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因生产和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生产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