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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中应》当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等高种植、拦沙【排水、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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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时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确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利益发【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农户、联户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时应—当,签订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同, 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等归?承包或者租》赁者所有承包治理新!增,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或者租赁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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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其权—属组织拍卖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买!方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治理水土流【失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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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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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水土保持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其配套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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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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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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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三)《。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属于自治州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省和国家】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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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受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不便或者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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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对于《国家扶持《的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跟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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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因生产和!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生产: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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