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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预— 防 ?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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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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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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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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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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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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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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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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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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