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    ! ,(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 —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 ?  《  《 (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 :。。 《 第十三—条 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五条【 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