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
【 : ,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 :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
? ,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文书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等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附】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做【好政策宣传》及有关拆迁》事项的解释》。工作
】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后可以适【当,调,整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告应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
— ? 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
!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通知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内给与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变更事项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
《
? :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毕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九—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其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在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实施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房屋拆除】工程相适应》的人工力量、机械】设备、施《工资金和保证—安全施工的》条件: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补偿—方式;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 (:三)被拆迁房—屋及安?置房的地点》、结构、楼层、【位置、?户型和建筑面—。积,;
(!四)结算《方式;
》 (—五)搬迁期限;
! (六)】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 《(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被拆【迁,。人,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协议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界定为租赁行【为
】(一)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有租赁!协议;
》 : (二)—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无租赁协议使】用人定期交》纳,租金的;
【。 《(三)历史遗留的事!实租赁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下列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 (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
】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二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与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期限届满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拆迁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受委《托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 ,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除外)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
【 拆《迁管理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