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时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