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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时—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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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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