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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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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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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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