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
第二十《六条 本省》范围内依靠水利工程!供(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供(排】)水经营者交纳供(!排)水水费
!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排:、灌区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按产权】界限或管理权限确】定供水计量点—并安装计量设施量测!供水量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排)《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排)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代收水费的按实收!水费3%~5%的】比例付给手续—费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代征代收农业灌【溉水: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经营者与供水!受,益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定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供水县乡政!府要加强对供用【水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供(排)水受益【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水费
— :供(排)水受益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供(?排)水受《益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排)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排)水《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水价
《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随同:水价加收库区移民】扶,助,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减!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费—
?。
库区移民!扶助金按政府性【基,金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排)水经营【者从事供(排—)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应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