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和其他排水的收费,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