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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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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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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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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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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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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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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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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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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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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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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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