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