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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