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