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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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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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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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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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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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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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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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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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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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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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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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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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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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