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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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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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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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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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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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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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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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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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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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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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