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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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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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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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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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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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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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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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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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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宜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居】住达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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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宜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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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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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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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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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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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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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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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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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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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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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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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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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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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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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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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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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该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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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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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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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当月【下旬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
, (?。三)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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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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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廉租住房!补贴费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实物配租每年受理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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