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 ,。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 ,   ?(三)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 :    (】一)年满18周【岁; 》    (二!)在宜?。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居住:达三年以上; 【 , :   (三)!在宜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   — ?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   ?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 :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    —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  《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 》  :  (—五,)婚:姻状况证《明;:。  》  (—六)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四十条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 :    】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 : :   (【二)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    》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 (四)住房—情,况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四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该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   《 《 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当月下旬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 (三)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廉租住房补贴费】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实物配租每年【受,理,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