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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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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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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可按不【低于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或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或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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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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