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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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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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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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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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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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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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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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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可按!不,。低于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或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或!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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