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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可按:不低于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或—。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或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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