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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不得自行【。收缴存储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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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录(聘【)用职工的应—当自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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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额构》成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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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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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或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适时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批!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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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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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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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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