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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缴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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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不《得自行?收缴存储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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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录(聘【。)用职工的应当自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职工工《资额构成《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或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适时《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批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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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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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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