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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  : ,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 市、州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