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
: ,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
市、州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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