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 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