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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 (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 (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 , (?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 (八)无故停!止供气;
【。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九: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 : (六《)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 (八)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九)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 , , ,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十一?。。)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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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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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 (四)—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 (?五)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
《 (六)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
】 : (七)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
— , (八)【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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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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