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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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 (《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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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 (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 , ,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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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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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 (【。八)无故停》止供气;
】。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 第三?十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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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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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 (六)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 (七)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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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九)!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 : (十》一)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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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 (二)《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
—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四)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 (五)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
》 , , , (六)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
— (七》)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
《 》。。 (:。八)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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