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 (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    — (: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  (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   《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 ,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 ,(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 (八)无故停止】供气; 》 ,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 :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九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  ?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     (六)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七)《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 ,    (》八)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九)》。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  : (十一《)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 (:二,)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    !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四【),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五:)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 《     (六)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  —  : (七)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  【。  : (八)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