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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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 (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 : , (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
》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 (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 (:八,)无故停止》供气;
【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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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 , ,第三十?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 , (六)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七)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 (八)!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九:)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 (十一)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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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二)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
《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四)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 (五)《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
《 《 (六?)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
! (七)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
《。 (【八)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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