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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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
: 《 (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 《 (?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
《。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 ,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 (八)无故【。。停止供?气;
【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 ,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九【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 :。 (》六):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七)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 ? (八)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九)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
【(十一)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二:)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
】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四)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
《 : (五)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
《 (—。六)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
》 《 (七)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
》
(】。八):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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