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