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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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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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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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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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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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