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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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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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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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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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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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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