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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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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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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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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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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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