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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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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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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 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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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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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及投》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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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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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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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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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活动!合,。同,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计】价项目和取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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