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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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 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及投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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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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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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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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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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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活动合同《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计价项目!。和取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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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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