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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 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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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及投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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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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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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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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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活动合同《进行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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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计价!项目和?取,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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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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