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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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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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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及投: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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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活动合》同进行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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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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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计价项目和取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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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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