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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 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及?。。投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   ?(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活动合同进】行监督?审查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计价项目—和取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