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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及《投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一条 承《建人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对?工程的?非主体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   ?(二)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和高层住】宅及地基与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五)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活动合】同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价】款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计价项【目和取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