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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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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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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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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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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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