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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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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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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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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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