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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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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资金—;
?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
: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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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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