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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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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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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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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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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