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资金;  】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