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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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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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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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