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 ,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  (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