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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
—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
【 《。供热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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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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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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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十二—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二倍退还【采暖费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热保障体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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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的管理人员、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
! (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正常的!维修:养护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或相邻《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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