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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     —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三)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     供热】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六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七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十二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二】倍退:还采暖费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热保障体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 ,   供热单位的】管理人?员、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 ,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 】 ,    (》。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正常的维修养—护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或相邻—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