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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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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
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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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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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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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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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
— 供热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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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十—二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二倍退还!采暖费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热保障体】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 供热单位的管理!人员、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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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 :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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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
《 (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正常—的维修养护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或相《邻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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