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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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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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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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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
—供热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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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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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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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十二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二倍退还采暖费】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热保!障体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供热!单位的管理人员、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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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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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正常的—。维修养?护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或相邻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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