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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
》。
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三)】。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
》
供热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十二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二倍—退,。还采暖费《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热保障!体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 供热单位【。的管理人员、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
(】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正常的维!修养护?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或相—邻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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