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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