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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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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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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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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 ?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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