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