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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八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