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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八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