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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当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    《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