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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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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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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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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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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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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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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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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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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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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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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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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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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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