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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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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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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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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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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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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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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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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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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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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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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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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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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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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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