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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公然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