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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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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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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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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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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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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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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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