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