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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 ,第二十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 ?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