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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  ?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 ,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