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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 ,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 , ,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 :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