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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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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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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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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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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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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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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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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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