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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