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