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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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