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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