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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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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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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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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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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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