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