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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