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