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