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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