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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