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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