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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