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 建标库

第四章 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 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 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 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