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十八条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 , 《 ,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一)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申报设》计任务?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经委对!没有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的项目建—议书和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设!计任务书不得审【批 —   《(二)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的初:步设计或者没有经】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审批 — :    (三)】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要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科委、?经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采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   ? (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 》   — :(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要《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 】   ? 中央或者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和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和结—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 , :    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规定》  —  禁止任—何,单位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 ,。 第二十七—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要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工业排水【应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 【   《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  】  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 , : 第二十九条 【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 第】。三十条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排放浓【度或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须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二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要《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年检或者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 航空器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