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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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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 ?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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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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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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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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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停热—日期;?
(【二)供热参数;】 ,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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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 ?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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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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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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