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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 》。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 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 : 》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停热日期;》 (二】)供热参数; ! , , (三)室内温度;! ? ?(四)事故及—维护; 【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 ,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 ,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 :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