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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 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 , 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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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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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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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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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停热日期;!
(二【)供热参数;【
《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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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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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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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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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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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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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 , ,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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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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