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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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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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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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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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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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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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停—热,日期;?
—(二:)供热参《数;
— (?三):室内温度;
! (四)事—故及维护;
!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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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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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
?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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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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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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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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