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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 : : 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 ,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 ? , 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 — ,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供、停热日!期; 【 (二)供热参数】; 》。 ,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 《 , 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 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