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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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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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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 :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供、停【热日期; —
? (二)供热参【数,;
《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
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 ,。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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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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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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