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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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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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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
— 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供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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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供热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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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户(—。楼):计量、分室控—。制和安装有效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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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自改动、》变动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供热系统原【有设:计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采暖设施【因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而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应—当在供热单》。位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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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供、停热《日期; 》。
: (二)》。供热参数;》 :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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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做好?热网的运《行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和供:热效果?
我!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调整在】供,暖期内?供热单?位应按气温的变化适!时调整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6摄氏—度,时,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摄《氏度为合格》但,因突发事件及—住户私?自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除》外
!。 第十七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规范的测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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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同【小,区总供热《面积1.5%-3】%的热用户室温【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
【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测申请市建设局【应当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市—建设:局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八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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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连续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停《暖期的热《用费
《 ?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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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局;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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