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
第五条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
,
:
》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
,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 (二)供热能】力,达到5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
,
, , 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供热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他供】热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建设?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
第!八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市建设《局备案
》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6!月,。15日前向》市建:设局书面提出用【热申请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当年9月】30日前《到,市建:设局办理完热网接】点手:续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点
?。
《
第《九条 用《热单位申请和使用】的程序为
—
(】一)向市建设—局递交?用热申请书; 【
(二—)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会审施工图】;
(四)!室内采暖《竣工专项验》收;
— (:五)公用设施审【批表;
》
?(六)签订供—热协议;
—。
: (七)交纳热【费;
(八)接!点,供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