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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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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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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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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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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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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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